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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机遇、规范壮大农机监理队伍
发布日期:2017-03-02 新闻来源: 正文字号
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财政厅、河北保监局联合印发了《河北省政策性农机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从2017年起在全省实施。我省是继江苏省之后,在全国第二个以三部门名义专门对政策性农机保险做出安排部署的省份。方案规定,省财政厅在2017年度预算中协调安排1600万元,专门用于对拖拉机交强险、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综合险(包括农业机械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操作人员责任险)进行补贴。农机政策性保险的实施,解决了高损失率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承担农机保险、农机用户投保无门的难题,为农机用户提供了风险保障,也对全省农机安全监督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河北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历史机遇。
保险是对发生意外事件当事人损失的一种补偿。农机政策性保险实施后,发生农机事故,当事人必须报案,凭执法机构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划分,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补偿。已经实行农机互助保险的陕西、湖北、湖南、河南驻马店等三省一市,农机监理机构2015年受理4439起事故,2016年1至7月份受理农机事故2528起,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根据责任划分互助金支出近3000万元。而没有保险,双方当事人无报案认定和划分事故责任的必要,往往自行协商解决,就形成了当前我省农机事故确实发生、确实存在,区域、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无案受理的现状。
实施农机政策性保险,农机事故受理、认定、调解处理等各项工作便随之而来,要保证农机保险政策的实施,就必须理顺农机监理机构安全监管的职责、规范机构和人员的建设,保证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1 理顺农机监理机构的职责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教育宣传、农业机械登记,牌证核发、检验、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综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作为部门所属科、站的农机监理机构只能在负责农机事故的报案处置现场勘查,无权对农业机械事故的受理与否以及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做出决定,亦不能承担重特大农机事故的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