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合理性
发布日期:2017-06-17 新闻来源: 正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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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 王月童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如果不曾经历过这样的事,我们可能不会去考虑这样的意外发生时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何种方式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将这一问题推向我们视野之中的案例太多太多,知名的有重庆的烟灰缸案,济南的菜板案以及深圳的玻璃案等等。此类案件不在少数,这才使我们考虑到发生了这样的事应该如何去处理?损失谁来承担?如何承担?社会是法律的基础,社会中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出现的新问题也使得法律需要不断地完善以解决问题,而高空抛物就是一个社会问题而带来的立法研究问题。
1 现实问题带来的考验
在这些案例发生之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是专门解决这类问题的。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也就使得同案不同判,并且相差甚远。这让人们开始讨论这类案子究竟应该如何解决?首先,受害人都是遭受了一定的损失,而《侵权责任法》便是解决人们在遭遇侵权案件时应当如何救济自己权利的一部法律。按照侵权的思路来分析:在遭遇了侵权,受到了损失之后,我们要知道是什么使得受害人遭受损失?首先要确认加害人以及他们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判断是否应当由加害人来承担责任。而高空抛物之所以会出现分歧,就是由于在寻找担责的加害人这一环节中出现了问题——找不到加害人,这就让受害人不知道该向谁请求损害赔偿。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有人受到了损害,但却不知道谁来赔?
2 解决方案的讨论
出现了问题就要寻找解决方法,对于这种状况有许多不同的解决方法。第一种就是既然找不到加害人,那就只能受害人自认倒霉,当然这也是一种在现实中可能会采取的方式,但是若是上升到立法层面是不可取的,因为没有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不能在受害人受到侵害之后没有救济途径而自行承担。第二种就是追查到底,要遵循“无侵权无赔偿”的原则,只能由实际加害人来承担责任,赔偿由于自己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但是,如果最终还是没有查明侵权责任人,就使得这个途径不能救济被害人,这就无异于自行承担。第三种是由社会救济补偿,但是这种方式一方面需要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另一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会让真正的责任人更容易逃脱,不利于实现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第四种是去查明加害人,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可能和此案件发生联系的所有人进行补偿。这也是现行立法选择的一个结果,而且它选择的是补偿这个词,按照无侵权无赔偿的原则,没有明确的侵权事实,不能要求其他人对其进行赔偿。因为赔偿一词,它的原义是指对损害,损失或伤害的补偿,对受害一方的补偿或赔款,引证解释是指补偿因自己的错误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所以赔偿一词就带有赔偿人对此有责任,是因自己的原因而造成的,而补偿一词则为弥补缺陷,抵消损失。在某方面有所损失,在另一方面有所获得叫做补偿,这就带有补偿人对此不是侵害的责任承担者,而是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而做出的弥补。但这一选择也是衡量了各方利益而做出的选择,当然有冲突就会有矛盾,也会有不同的见解,对于这一做法也是有着支持和质疑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