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策性农机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探讨
发布日期:2017-08-10 新闻来源: 正文字号
大 中 小
河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刘军霞
2016年12月27日,河北省农业厅(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河北保监局联合印发《河北省政策性农机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在全省行政辖区内财政对在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并年度检验合格的拖拉机及联合收获机械,投保拖拉机交强险或农业机械综合险给予部分保费补贴。这一政策的出台,将对河北省农机事故风险防控与事故受害方维权等问题起很好的助推作用。
怎样管好用好政策性农机保险补贴资金,将政策落到实处,值得当前农机监理人深入探讨。现就推进政策性农机保险顺利实施、规范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谈几点认识。
1 明确政策规定
政策性农机保险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对各地政府组织开展的从事农业生产作业的农业机械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机户或农机服务组织提供的补贴。目前我省补贴险种包括道路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及综合险、兼用型及纯农田作业型拖拉机和联合收获机械综合险(包括农业机械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操作人员责任险)。
政策性农机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自愿开展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的试点县(市、区)给予保费补贴支持。省级财政对财政直管县和贫困县的保费补贴比例为50%,对其它县(市、区)补贴比例为40%,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补贴比例自行确定,省、市、县三级财政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农户承担部分不高于20%。
2 规范资金拨付结算
各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应统筹保障,规范运行,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应将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据实结算。
按照《河北省政策性农机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要求,资金拨付应采取如下模式:投保农机户根据应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县财政部门根据县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县经农机管理部门确认的业务报表(农机保险投保清单、理赔清单送等),核算县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县级补贴资金至县保险经办机构,并向市财政部门(直管县直接报省财政部门)报送县级补贴资金拨付情况证明。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经市农机管理部门确认的业务报表及所辖县补贴资金拨付情况证明,核算市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市级补贴资金至市保险经办机构,并向省财政部门报送市、县级补贴资金拨付情况证明。省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及直管县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经省农机管理部门确认的业务报表,核算省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省级补贴资金至省保险经办机构。
上述模式有利于财政以奖代补政策的实施,资金拨付简洁规范。但据了解,此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存在省、市、县三级保险机构资金核算难、资金到位慢等问题。
为便于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核算,建议摸索尝试如下模式:投保农机户根据应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县财政部门根据县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经县农机管理部门确认的业务报表(农机保险投保清单、理赔清单等),核算省、市、县三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填写《政策性农机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核算表》一式四联,一联留县财政,按半年度拨付县级保费补贴资金至保险经办机构;二联报市财政,市财政根据《政策性农机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核算表》及县级补贴资金拨付情况证明(直管县直接报省财政部门),核拨市级保费补贴资金至县财政部门;三联报省财政,省财政根据《政策性农机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核算表》及市县级补贴资金拨付情况证明,核拨省级保费补贴资金至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政策性农机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核算表》,将省、市补贴资金一并支付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县级保险机构再根据机构管理规定,完成省、市、县三级分配。
3 规范保险经办机构选择
为保证政策性农机保险实施同一性,建议由省级农机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全省政策性农机保险经办机构。由评标委员会按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择优确定4家中标保险机构,开展承保农机保险业务。具体机构选定可考虑如下模式。
模式一:由市县确定本地保险承办机构。为保证各机构间的有序竞争,同时防范和化解保险机构经营风险,依据保险大数法则,市县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自行选取2~3家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地政策性农机保险业务。
模式二:由省级保险机构按综合评审得分确定承保范围。省农机部门结合农机保有量情况,将全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