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保障问题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7-03-02 新闻来源: 正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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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农业是指在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遵循生态学、生态经济学规律,使农业发展同其资源、环境及相关产业相协调,因地、因时制宜,合理布局农业生产力,优化配置生物与环境关系,建立良性循环,促使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相统一,实现高产、低耗、优质、高效,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1 我国生态农业发展及其法律保障现状
1.1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现状
我国生态农业起步于农户,重点发展县域生态农业建设,我国已建成国家级生态农业示范县102个,覆盖面广。将农业生态建设与调整农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和发展无公害农产品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初步建立了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成功模式,生态农业建设稳步发展。
1.2我国生态农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生态农业建设成绩瞩目,并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但同时也存在着阻碍生态农业健康发展的很多问题,一是生态意识差,农民受教育水平低,对生态农业认识不足,往往急于求成,使那些保护资源、减少环境污染的技术难以推广和应用;二是理论基础和技术体系不完善,科技立项脱离实际或超出经济承载能力;三是缺乏保障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法制保障的缺失直接影响了生态农业发展的成效。
1.3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保障现状
我国现行的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在《宪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环境保护法》以及《草原法》《渔业法》《水污染防治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到单项的法律法规,都体现了发展可持续农业,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理念和目标,在实践中起到了保护生态农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但由于部分法律制定较早,而我国生态农业发展又较晚,随着改革的深入,农业经济的发展,新问题不断涌现,有些法律法规和条例必然出现了滞后和脱离实际的情况。目前,我国仍没有一部对我国生态农业发展做出规划和保障的专门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涉农立法过于抽象化和原则化,操作性不强,既缺乏宏观的指导思想,也缺乏切实可行的指导生态农业发展的实际措施。另外,在执法、监管和守法层面上都存在问题和不足。
2 国外生态农业法律保障制度
发达国家在经历了现代石油农业的教训之后,认识到发展生态农业的重要性,20世纪70年代德国、美国、日本等首先提出发展生态农业,比我国早十几年。德国、瑞典、日本等国家在提倡生态农业的同时,重视制定与之相契合的法律,已形成了较完备的以生态农业法律为核心的、与生态农业发展相配套的法律体系,有力地保障了生态农业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可借鉴的经验和启示。
德国国土面积大约二分之一用于农业生产,是世界上最早也是生态农业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德国的农产品种植必须遵循八个法律法规:《土地资源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种子法》《物种保护法》《肥料使用法》《垃圾处理法》,此外有机产品等还要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2002年又制定了《生态农业法》,规定生态产品贴上生态标识,使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都得到保护。
日本农业立法的特点具有超前性和可操作性,在管理体制上做到了管理目标明确,角色定位准确,对违法行为给予极其严厉的处罚,井然有序。日本生态农业,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到农业生态质量安全,确保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 完善我国生态农业法律保障制度,保障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
习主席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农业建设是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我们应借鉴、吸收国外的经验教训,学习、引进适合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的方法和法律法规,形成我国生态农业法律体系。
发展生态农业,我们的当务之急是构建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体系;重视生态农业政策和法律的配套性和可操作性;完善生态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注重生态农业教育宣传;同时要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保障我国生态农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