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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应重视听取律师意见
发布日期:2015-06-11 新闻来源: 正文字号
石家庄市桥西检察院  杜红全 郑东
    新刑诉法诸多条文显示了对刑事诉讼中律师意见的重视,更加认可了律师在推进法治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听取律师意见成为检察执法办案过程中加强与律师协商与沟通的重要渠道。法庭上作为辩护人的律师与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双方诉讼职能的既抗衡又协作,使得律师对检察机关的评价不同于社会上任何群体,律师既是和检察机关最贴近的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作风,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又有着最具专业性的真切感受,可以说律师对检察机关的评价,属于“内行看门道”,其意见和建议往往能直中检察机关要害,且更具可操作性,因此,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律师群体对其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1针对新刑诉法修改,检察机关应制定全面听取律师意见工作方法
    明确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原则方法及程序,以切实保障律师职业,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规定承办人员必须将律师提供材料及采纳与否的意见写入案件审查报告。制作审查逮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表,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听取时间和方式,辩护律师提出意见情况,对辩护意见审查情况的反馈情况,并附内卷备查。
    2 案管部门建立与律师工作协作平台,形成良性互动
    一是制定专门规定,加强制度引导。制定《关于规范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暂行办法》,对接待部门、接待人员职责、接待流程及保密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发挥制度的引导作用,使接待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工作有章可循,便于操作;二是明确接待主体,规范接待流程。明确案管办作为对外联系“窗口”,负责对外接待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统一接收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申请、提交的证据、材料、意见等,办理与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的查阅、摘抄、复制等事务性管理工作。同时,设置专岗,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在专门接待区域,负责查验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资格,办理登记手续,转交证据及申请材料、阅卷预约、安排,临场监督阅卷过程等事项,规范接待流程。三是严格办案纪律,接受律师监督。在大厅显要位置摆放“接待意见簿”,作为检察人员与律师沟通的平台,方便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律师和当事人留下的每一条意见和建议,工作人员定期梳理、汇总并积极改进,以促进检察机关进一步提升接待质量;四是与控申接待部门联合建立律师投诉平台,受理律师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