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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督导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03 新闻来源:河北农机化信息网 正文字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牧)局,定州市、辛集市农业(农机)局:

按照《河北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冀农机管发〔2014〕24号)要求,省局决定九月份开展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及参加人员

督导检查组按照“方案”中处级干部包市制度有关安排组成,组长由农机局及农机四站处级包市干部担任,成员抽调各设区市农业局分管农机购置补贴副局长、农机科长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具体分组情况详见附件1)。每个地市至少督导检查两个实施县,具体地点由各督导检查组抽签决定,并在前往目的地前一天进行告知。重点督查自9月9日起,9月30日前结束,具体时间由各督导组自行确定。拟定10月20日前向厅领导集中汇报督导检查情况。

二、方式方法及督查重点

督导检查按照自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方式进行。一是全面自查。各地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即刻组织辖区内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县开展全面自查,自查按照“方案”中十项检查重点进行,自查结束后各实施县要认真填写《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自查情况表》(见附件2),由市级汇总后交由相关督导组。二是重点督查。以面上督导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并以实地调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面上督导采取召开座谈会方式进行,座谈人员包括市、县两级农机管理部门,购机用户以及农机经销厂商。实地查验采取每县随机抽取2013年以来的购机户(含合作社)10户以上进行用户调查;随机抽取补贴机具经销企业1—2家,进行实地核查。

督导组按照五项重点内容进行督查:

一是农民自主购机权。农民自主购机就是真正尊重和保障农民在享受补贴购买农机具时的自主权,政府部门不能因为给予农民补贴就剥夺或干涉农民选购机具的自主权,农民对通过政府补贴购买的机具有全部物权,应得到完全尊重和保障。各督导组要重点关注补贴对象确定是否公平公正;是否存在向农民强行推荐补贴机具;是否指定经销商等现象。

二是补贴市场秩序。今年是我省全面实行“全价购机”的第二年,总体来看政策落实平稳,没有出现较大纰漏,但目前资金不足与购机旺盛的矛盾、顶层设计与实际运行等矛盾依然客观存在。各督导组要重点关注农机管理部门确定的补贴重点范围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提前使用补贴资金或者“寅吃卯粮”现象发生;是否存在经销厂商为抢占补贴市场而非法包办补贴手续,发布虚假补贴信息现象;是否存在农民自发或有组织倒卖补贴机具和补贴指标现象;是否存在农机管理部门增设门槛违规管理经销商,带来市场垄断和廉政风险等现象。

三是投诉处理机制。近年来农业部、财政部不断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机制的重视程度,要求各级特别是基层农机管理部门做到有诉必查,查必有果。各督导组要重点关注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机制是否建立和有效运行;农民诉求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和反馈。

四是公开公示制度。公开是最好的监管手段。增强权力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动权力运行全过程、全方位地处于阳光之下,是避免权力运行失范、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的治本之策。我们去年对各地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摸底和抽查,从结果上看,各地在公开标准、公开范围以及公开手段上还有许多地方需要提高。各督导组要重点关注各地是否“三公示”、“两公开”的有关要求,利用各种手段、平台,完善信息公开机制,推进补贴政策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的全程全面公开;要特别关注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在政府网站或专属网站上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确保专栏有效运行。

五是补贴资金结算。补贴资金结算关乎农民切身利益,是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完整实施的重要依据。当前我省结算速率较慢,各督导组要针对有关问题加强指导,必要时约请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开展座谈、共商加快补贴资金结算事宜,确保补贴资金尽快拨付到农民手中。

三、相关要求

为确保督导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际成效,提出以下要求:一是认真学习相关规定。督导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部、省两级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文件和精神,全面准确掌握相关规定。二是合理安排时间。各督导检查组按照总体时间要求,开展对所负责项目市、县的督导检查工作,在督导检查完成后一周之内提交督导检查报告。三是加强沟通。各督导检查组要提前与被检查市联系沟通,合理安排行程,被检查市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配合检查组顺利完成各项检查工作。四是搞好自查,各市、各项目县要按文件要求做好自查,并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相关情况要形成文字汇报材料。五是严肃纪律。各督导检查组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认真开展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确保督导取得实际成效;督导工作中要厉行节约,轻车简从,不给基层增加负担。

附件:1.农机购置补贴督导检查分组情况表

2.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自查情况表

      冀农机管发〔2014〕30号.doc

      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