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3-10-31 新闻来源: 正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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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娟 杜红全
1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1救助对象范围不尽完善
对救助对象作出限定,这是大多数国家普遍的做法,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加之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国情限制,因此《若干意见》只是原则规定了我国当前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重点:一是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二是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三是因过失犯罪或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若干意见》对于公检法各部门负责救助的范围作了界定,检察机关救助范围规定为“人民检察院对不起诉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救助意见。”最高检《通知》就检察机关救助范围进行了同样规定,即“检察机关对于不起诉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不论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是否申诉上访,均应依照《若干意见》和当地实施办法开展救助。”
从上述规定分析,有以下几点需要明晰:一是关于救助案件类型。现行文件规定:“严重暴力犯罪”并不是刑法上的概念,目前在各国刑法中尚无哪一个国家在刑法典中系统、集中规定暴力犯罪这一类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都包含哪些具体罪名,目前还没有权威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对此类犯罪界定不清,显然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和不统一。二是关于检察机关救助范围。《若干意见》对公检法职责划分是基于各部门终结的案件,公检法“各管一段,各负其责”,对检察机关来说,除不起诉案件外,诉讼终结的案件还应包括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撤案及带有终结性结论的维持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案件、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只规定不起诉案件,显然范围过窄。
1.2救助工作机制不完善
一是检察机关内部工作衔接不完善。《通知》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开展救助工作的内部分工:“刑事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公诉部门审查刑事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刑事被害人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移送刑事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备案。”可见,控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有赖于公诉部门及时报送相关案件材料,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内部未建立起不起诉案件向控申部门备案制度,往往是控申部门为开展此项工作主动到公诉部门寻找案源,其原因一是公诉部门办案人对此项工作不了解不清楚,不能主动告知被害人有此项权利,也不能及时收集相关资料;二是此项工作未列入公诉及其他部门的考核内容,未引起办案人的足够重视。
二是公检法救助信息沟通不畅,有重复救助现象发生。目前公、检、法三机关都开展救助工作,但由于信息不畅通和被救助对象刻意隐瞒,有时造成重复救助的现象,形成对救助对象的不公平。